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内容如下: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

除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行为。

为加强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借

鉴汽车召回制度增加了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中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及时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这既是其义务,也是其责任。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则构成违法,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针对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下列处罚:

一是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这一行政措施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不是并列关系,应当理解为,首先责令改正,如果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予以改正,及时按规定召回了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了缺陷的,不再进行处罚。但是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责令改正后,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仍拒不改正的,则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说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是指按缺陷产品货物价值金额的1%以上10%以下幅度内,根据其危害程度和违法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二是对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方面是指产品缺陷严重,即使及时召回或采取相应措施人无法保证质量安全的,则应当吊销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而另一方面是指,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这里情节严重既包括主观方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也包括客观方面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不适合继续投入生产和适用。

四、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根据本条规定,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据此规定,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机关是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本条只授权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求召回的产品是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中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具有普遍危险性,涉及面广,影响大,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理;另一方面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的许可都是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吊销相应证件的原则,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