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高速铁路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国外高速铁路定义及相关情况 1.国际铁路联盟(UIC)对高速铁路定义 (1)专门修建的高速线,其允许速度达到或大于250km/h; (2)专门改造的高速线,其允许速度达到约200km/h; (3)专门改造的高速线,这些线路由于受地形、地貌、城镇规划限制而具有特殊性,在这些线路上,列车的运行速度必须适应这些特殊情况。 2.欧盟对高速铁路定义 同UIC定义 3.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2003年对高速铁路定义 (1)高速专用线 专门修建的高速线,在主要区段的允许速度达到或大于250km/h;包括一些联络线,尤其是连接城镇中心站的联络线,在这些联络线上,速度可以根据线路状况而定。 (2)改造高速线 专门改造的高速线,在主要区段的允许速度达到约200km/h。也包括如下这些改造高速线,在这些线路上由于受地形、地貌、城镇规划限制而具有特殊性,列车的运行速度必须适应这些特殊情况。 4.美国对高速铁路定义 美国联邦铁路署(FRA)在2009年高速铁路战略计划中,根据运输距离、最高速度和线路用途将高速铁路划分为三种类别: (1)第一层次:开行速度240km/h及以上,采用全立交高速列车专用线的铁路。 (2)第二层次:开行速度176km/h至240km/h,采用立交,部分线路为高速列车专用线,部分线路为非高速列车线的铁路。 (3)第三层次:开行速度145km/h至176km/h,采用平交或立交道口,线路基本为非高速列车线的铁路。 5.日本铁路情况 上世纪60年代,日本修建新干线铁路时,列车速度普遍为200 km/h至210km/h左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日本新干线列车速度已普遍超过250 km/h。 二、高速铁路定义的说明 高速铁路定义为: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主要理由: 1.设计时速250公里以上的铁路为高速铁路,与《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TB10020-2009)一致。 2.设计时速为250公里以上符合国际标准,为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并走向世界打好基础。 3.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兼顾了目前动车组列车运营时速200公里的高速铁路,同时兼顾了目前我国对高速铁路统计里程的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