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可以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包括本条规定的证明业务范围和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其中,公证机构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本法第二条规定公证的证明对象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三大类,本条第一款具体列举了十一项证明业务的内容。本条第一款所称“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是指公证程序的启动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此所谓自愿公证事项。

一、合同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或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内容违法等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保障交易安全。

二、继承

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为了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可以在继承遗产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这些行为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大都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行为人办理公证,可以增强行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更容易取信于他人,从而顺利达到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

四、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是财产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合伙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者受益的财产分割等。财产分割的形式一般为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公证。办理财产分割公证,有利于维护各方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招标投标、拍卖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公证等各类现场监督公证,对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当事人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一般是为了证明某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维护和保障人身权利,促进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这些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当事人办理上述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通常是为了发往境外使用。在对外交往中,一国公民在向他国申请办理签证等事务时,经常被要求提供相关公证书,国家与国家之间一般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

八、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和重要文件之一,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一般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在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经公证人公证。办理公司章程公证,有利于确保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公设立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九、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根据公证保全的证据的不同形式,保全证据公证通常可以分为: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公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的保全公证;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公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公证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直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公证法草案时,委员们对保全证据可否作为公证事项是有争议的。有委员认为,在公证法第十一条列举的公证事项中,有些已经包括了对相关文书的保全,而且公证保全证据与司法机关的证据保全容易发生冲突。但大多数委员认为,公证实践已经表明,这项公证在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公证法保留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的规定。当然,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加强规范,特别是要处理好公证保全证据和诉讼保全证据的关系,保证公证质量。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是文书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是文书制作单位和个人对文书内容负责的书面意思表示和凭据。文书签名、印鉴、日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字人的签字及日期和文书制作单位所加盖的印鉴及日期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上述文书主要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驾驶证、声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等。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是指在同时存在文书原本和副本的情况下,经公证机构证明,确认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使得副本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书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是指公证机构通过证明,确认文书的影印本(即复印件)与原本相符,以便于为文书的使用人采证。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是对前十款未能穷尽列举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的概括性规定。比如,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票据背书公证、寄养行为公证、认领亲子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中的国籍公证、健康状况公证、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海损公证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中的文书的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以及专利注册证书公证、商标注册证书公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证,等等。对于这些公证申请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只要符合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公证法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应在本条中增加规定?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98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案秤枵ㄎ氖榫哂?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89331.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关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将其作为一项公证业务加以规定的。考虑到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做了具体规定,而且这种债权文书一般表现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下的合同等,所以本条未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另列为公证事项。

在公证制度中,与上述的自愿公证事项相对应,还有法定公证事项。根据本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规定,如果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事项应当办理公证,则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类事项被称为法定公证或必须公证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如该事项为民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将会因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导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定公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对此是无权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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