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 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筹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 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服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是由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Continuously Oprating Reference Station,简称CORS)、数据传输网络和数 据中心等构成的系统,是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和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可向社会提供高精度定位服务,已成为位置服务和卫星导航产业最主要和最依赖的技术手段。

测绘基准建立过程中广泛使用卫星导航定位技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已经成为建立和维持国家高精度、动态、地心、三维坐标框架的基础设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获得高精度、稳定、连续的观测数据,维持国家和地方坐标框架,并以国家统一的地理空间基准服务方式向用户提供可靠和高效的空间位置静态和动态服务。

目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经统筹建设了2000站规模的全国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整合了测绘、气象、地震等系统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搭建全国卫星导航定位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国家和地方、行业之间资源共享,各类数据汇集、整网处理、数据共享和成果发布等工作。通过建立组织协调、技术发展、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加强资源利用、高度融合全国数据成果,协调各个独立的系统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使各地区和部门的资源充分共享,实现服务的高效性和完整性,在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形成多方位的服务渠道。

随着北斗系统的不断完善, “十三五”期间将统筹协调国家、地方和行业,实施北斗系统升级改造,使全国基准站网逐步全面兼容北斗系统,形成以我国北斗系统为主的基准站 “一张网”,建成集国家坐标框架维持、高精度导航定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系统。为用户提供更高精度的北斗导航与定位服务,大力促进北斗系统产业化应用,逐步满足社会不同受众的多种位置服务需求。目前发展和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存在统筹规划不够、无序建设现象。各行业部门、各地区间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时没有进行有效沟通,信息没有有效共享,造成基准站建设无序、混乱。

在一些地区重复投资建设问题严重,而有些地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量不足,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位置服务。本条要求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与气象、地震、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共享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资源,整合各部门的数据,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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