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程测量活动及房产测绘应执行国家有关 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所谓工程测量,是指为区域规划、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大型设备安装等所进行的测绘的总称。按照工程测量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可分为水利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铁路工程测量、公路工程测量、电力工程测量等众多的服务领域。按照工程测量各阶段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勘测设计阶段的测量、施工阶段的测量和运用管理阶段的测量。工程测量有以下主要任务:第一,测制工程所需的比例尺地形图。把工程所在地区的各种地面物体的位置、形状,以及地面起伏状态,用各种图例、符号,按照规定的比例尺测制出地形图,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提供必要的图纸数据资料。第二,工程施工放样。把图纸上设计好的建(构)筑物,按照设计要求在工程现场标定出来,作为施工依据。第三,形变测量。对于一些大型的、重要的建(构)筑物在施工和管理运营过程期间,还要定期进行稳定性观测。主要内容有:沉降观测、位移观测、倾斜观测、裂缝观测等,以动态监测的手段,及时提供工程的有关情况,确保工程安全。此外在工程竣工后,还要编绘工程竣工图,作为运营、管理、维修、扩建的依据。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是城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直接为城乡管理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本条明确了该领域的工程测量规范由主管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主管测绘工作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制定,目的是保证有关工程测量规范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使工程测量工作更好地为城乡建设服务。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是不动产测绘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为采集和表述房屋及其用地的有关信息而进行的测绘活动。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和变更测量等内容,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数 据和资料。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 《房产测绘管理 办法》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明确了从事房产测绘 活动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2000年,两部门联合组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房产测绘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制定、发布了数十项有关工程测量的技术规范,基本上形成了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体系。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是该领域各项工程建设的基础,其工程测量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工程建设。过去,由于我国在工程测量技术规范的使用方面管理薄弱,导致了因工程测量质量问题而给后续工程建设的质量埋下了隐患,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条的规定弥补了工程测量管理领域的法律空白,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测量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保证和提高工程测量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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