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担负着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测绘保障的任务,测绘成果质量是各项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的成效。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因测绘成果质量存在问题,使后续建设受到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例。

本条首先明确规定了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主体,测绘单位应当对 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如果测绘成果质量出了问题,首先对其负责的是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即测绘单位因施测的测绘成果不合格可能会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吊销测绘资质证等。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规范。为提高测绘单位产品质量,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应当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过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将项目质量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为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测绘行业还建立了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注册测绘师要保证执业活动中相应的测绘成果质量并承担终身责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明确规定了行使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测绘活动双方约定的特殊技术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方式有:(1)制定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2)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3)对测绘地理信息质 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4)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及施测单位;(5)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此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还有对测绘单位在生产中使用的测量器具是否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进行监督,组织对全行业测绘成果质量的评定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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