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密规定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的规定,本条明确海关有保守纳税义务人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增加了纳税义务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的条款。

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因工作上的需要会接触到并掌握着大量的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保守其商业秘密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虽然《海关法》第七十二条、《关税条例》第七条都有海关应对纳税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这次修改《征管办法》,对保守纳税义务人商业秘密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强调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义务人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影响到海关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有些纳税义务人则对海关能否真正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存有疑虑。为此,本条一方面规定海关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另一方面规定纳税义务人具有要求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同时强调纳税义务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从法律规定上较好地保证了海关履行职责的需要和纳税义务人的切身利益。

关于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八条作了如下法律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定义明确了构成商业秘密的4个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四是采取了保密措施。对于进出口货物来说,产品的成分、加工工艺、成交价格、交易往来的函电、买卖双方的情况等,都可能是纳税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因此,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提交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都不应擅自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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