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税款缴款书格式及各联用途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不论是旧《关税条例》还是新《关税条例》,都明确规定缴款凭证的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旧《关税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新《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但海关总署从未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海关税款缴款书的格式予以规定。为此,本次修订《征管办法》专门增加了对税款缴款书格式的规定,以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本条所规定的税款缴款书格式与现行的税款缴款书格式基本相同,只是在税款缴款书下面的提示中进一步强调了缴款期限最后一天遇星期六、星期日的可以顺延。因为星期六、星期日不是“法定节假日”,而是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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