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旨在明确出境修理货物审核依据是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进口合同),并规定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出境修理货物出口时,不规定要求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主要是因为出境修理的货物一般都不征收出口关税。

出境修理货物,可以是原产于境外的货物,也可以是国内生产的货物。由于修理成本、技术等原因,目前出境修理货物绝大多数是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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