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明确了3个问题:一是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二是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应当征税;三是因正当理由可以向海关提出延期复运进境的申请。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单证外,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时还应当提交3种必要的单证:原出口报关单、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和维修发票。提交原出口报关单的目的是便于海关审核确定复运进境的货物是否原出境修理货物;提交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的目的是审核确定该项货物是否符合出境修理货物的规定;提交维修发票的目的是海关准确审定完税价格。

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属于特殊的贸易方式。相关货物从运往境外修理到修理完毕复运进境,货物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属于国内货物所有人。关于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税收管理,《海关法》没有明确规定;《关税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即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本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按照海关接受出境修理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进口税款。需提醒注意的是,原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境时,也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计征税款。

考虑到货物出境修理的实际情况,本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复运进境,但申请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于正当理由的掌握,可参考对第四十八条解释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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