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主旨

本条规定因故未装运出境申报退关的材料要求。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制订的。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境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可向海关申请退税。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3点:

一、货物确未装运出境而申报退关的,海关应通过审核出口载货清单来确定其是否出境;

二、纳税义务人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逾期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三、纳税义务人必须向海关提交规定的单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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