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有关退税规定而制订的退税程序。 释义和理解本条对退税的程序,特别是海关受理纳税义务人退税申请的程序作了较全面的原则规定,各海关可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衔接好退税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例如,单证的接受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接受的时间,接受的单证,缺少的单证,通知纳税义务人补充提供单证的时间,纳税义务人补充提供单证的时间等),正式受理的时间,受理的部门,作出同意退税决定的时间,以及告知纳税义务人的方式等,都可在细则中具体体现出来。至于海关作出退税决定后,如何与国库相衔接,直至最终退还税款的有关事宜,应当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库〔2004〕169号)的规定办理。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时,并不要求必须向海关提供有关的检验证明书,只有当海关认为需要时,才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这一规定的出发点,与本办法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类似规定是一致的(可参见对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