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际互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证的相互承认是当前全球关注的问题。如前所述,认证这种评价制度不仅使采购商利用这各种评价结果带来的方便、效能可以节省费用,降低成本,而且对供应商,认证大大有利于提高信誉、开拓与占领市场,同时也免除众多采购商的分别审核。正因为供应商,采购商的认同,质量认证才成为促进贸易的重要手段。但是,当贸易关系越过国界以后,由于各国认证制度不同造成的差异,使认证制度应有的优点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为打进各国市场,供应商需要反复申请我国的认证,其人力物力的水泵及费用的增加是可想而知的。同时,某些国家可利用认证制造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限制其他国家的商品或服务进入,特别是发达国家有可?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1/24362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芫荽硕苑⒄怪泄也扇∑缡诱摺R虼耍迪秩现さ南嗷コ腥弦殉晌蚬刈⒌奈侍猓⒄怪泄叶源?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8418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呼声更高。

欧洲由于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在解决互认问题已有所突破,这使人们增强了实现全球范围互认的信心。实现认证的国际互认需要政府的、经济的和技术的三个方面的因素,其中,政治因素、经济政策将起着首要的作用。我国推行认证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量,一方面是帮助企业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实现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提高我国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是我国认证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所在国家在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我国正在构建的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建立经过认可和正式授权的认证机构必须在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以及质量体系审核员和实验室评审员等四个方面的认可范围中确保认证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第三方公正性;确保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独立地对认证机构开展评审活动和作出认可评定结论;认可机构的工作受符合国际指南的本机构质量手册的控制。而这些正是国家积极参加认证认可国际互认的基本技术条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举措说明在政治和经济政策方面我们在参加国际互认活动也没大的障碍。从政治、经济政策和技术方面来看,我国都有积极性参加国际互认活动。当前,我国的认可机构一方面主动与各国认可机构加强联系,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大会(ILAC)等活动,积极支持国际承认制度QSAR的建立。

在肯定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以及促进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必须强调,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国际互认必须要符合中国的国情。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尤其是企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管理水平等普遍偏低,社会信用需要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建立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和进行国际互认时,应采取的策略是:一方面积极推进这一制度的建立,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包括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趋利避害,有选择地采用国际标准。所以在认证认可活动的国际互认活动中,一方面应当借机积极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其尽快达到并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另一方面,必须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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