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证认可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制定认证认可条例的必要性

所谓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所谓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在现代社会,对认证认可机构的建立进行规范、对认证认可活动进行监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要保证老百姓衣食住行的健康与安全。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认可作为一种改进管理水平,规范机构运作,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评价手段,必将为提高我国产品、服务的质量,节约社会资源,增强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政府的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政府可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成果推行产业政策,实施政府采购,推荐获证产品及其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需求。

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等,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建立认证认可制度,有利于减少行政审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等,自从建立认证认可制度后,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监督市场的运行,而很少与企业直接发生关系。同时,政府与认可机构的关系也比较简单,仅限于授权关系或者协议关系,即政府将有关认证、检测和人员注册等管理事项通过书面文件或者协议的形式授权给认可机构,由认可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失去了监督管理,相反,政府的监督管理是建立在更高层次上的:一是对认可机构的管理,根据授权协议,如果认可机构违反了授权,政府将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轻者予以警告,重者予以取消认可资格;二是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管理。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行为,政府有权随时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轻者予以警告、教育,重者予以取消资格;三是通过投诉机制实施管理。对于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不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政府投诉。政府将根据投诉,及时予以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见,这一制度的建立,政府不仅可以从大量的行政审批、培训、考核、发证等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而且可以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简单、透明,有利于防止腐败。

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有利于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对于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而言,其生存的根本就在于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在国外,一般来说,这些机构都不敢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包括标志和报告。因为一旦出具这样的证明文件,被政府发现后,将面临着被警告或者取消资格的风险。被警告后,其信誉度必将受到损害,客户就会减少,经济效益也必然受到影响;被取消资格后就意味着失去了执业资格,自己的“饭碗”被砸掉,犹如自掘坟墓。为此,这些机构都会十分珍惜自己的信誉,不敢轻易违法。所以,从这一点上看,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也是有利的。

认证认可活动在世界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只有20多年历史。由于历史及体制的原因,我国的认证机构大都脱胎于政府机构,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及政府行政管理的影响,与通行的国际惯例多有不同。我国大多数认证机构关注的服务对象是申请认证的企业,且对认证所引发的责任缺乏承担风险的意识,老百姓和最终消费者对此也知之甚少,许多认证标志的作用不为消费者所知。因此,我国需要大力推行规范的认证认可活动,建立规范的认证认可监管体制。

尽管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在实践基础上得到了逐步完善,认证认可的管理及法规体系也已基本建立。这些都为认证认可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在认证认可领域仍然缺少一部统一的具有较高权威性的法律。所以制定一部认证认可的行政法规就非常必要。

(二)立法目的

了解认证认可条件的立法目的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建立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的客观必要性,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它让我们深刻理解认证认可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从本条的规定来看,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直接目的是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其间接目的是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其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认证认可条例的三个层次的立法目的中,直接目的的确立取决于实现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的需要,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的实现取决于直接目的的实现。认证认可条例正是通过对认证认可机构建立以及认证认可活动进行规范,以达到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而通过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直接目的——规范认证认可活动。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政府的监督管理活动。政府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依法行政,这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所以,认证认可条例首先是规范政府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活动的依据。监管机构在进行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行事。二是规范认证认可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认证认可条例的直接目的就是对政府的监管活动进行授权和规范、对各种认证认可机构的设立和活动进行规范,从而建立政府与企业在认证认可活动方面的间接管理关系,塑造了新型政府的形象和管理机制。

2.间接目的——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认证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可以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我国近年推行的强制认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实施市场准入,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与之对应的自愿认证制度,则更是有利于促进企业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的而大力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于很多产品、服务来说,获得认证标志是进入国际市场的最低门槛。伊拉克战争之后,在20多亿美元的援伊联合国采购项目中,由于缺乏相关认证,中国企业竞标时明显处于下风。这一事例也生动地说明了进行认证尤其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进行认证的必要性。美国的UL认证标志,是美国众多消费者乃至世界上众多消费者都认同的电器安全认证标志。在其100多年的历史上,曾有过两次重大的赔付事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有UL认证标志的产品后,发生了电器安全事故,为此,UL给予了巨额赔偿。该事件不仅没有降低UL在人们心中的地位,相反,更增强了消费者对它的信任。从这一实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启示,企业为了扩大其市场份额,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会争相进行一些认证,而认证是一个以严格的标准为准绳的,企业必须通过提高其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方可通过认证。认证认可制度正是通过市场机制这一“无形之手”诱导企业进行认证,政府对产品、服务质量管理这一“有形之手”与市场机制这一“无形之手”在认证认可制度上得到了完美的结合。

3.根本目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以说,认证认可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认证认可制度可以推定产品、服务、管理、实验室检测水平的提高,增强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认证认可制度可以确保国家在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引导消费、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从而有力地促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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