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对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制定与遵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认证基本规范,是指所有认证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性规范。它是对认证活动的一般性程序和实体要求的总结。例如本条例就是认证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一切认证活动的开展都应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认证规则则是指针对具体的产品、服务或者管理体系而制定的指导相应的认证活动并为认证机构和相对的申请认证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所应严格遵循的认证具体行为规范。申言之,认证基本规范着眼于认证活动的一般规律性,而认证规则则着眼于各具体认证活动的个性特征和特别要求。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指导和规制着认证活动的进行。例如,“3C”认证制度(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了不同的认证规则,其中汽车、摩托车、玻璃、轮胎和安全带各占一个规则。虽然做“3C”认证的程序基本都一样,但不同产品所涉及的认证规则、检测机构、检测内容及标准等完全不同。对汽车的特殊要求体现在了汽车认证规则之中。同样地,小功率电动机认证规则和电焊机认证规则、音视频设备认证规则,就有很大的不同。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和机构必须具体地针对具体的产品、服务或者管理体系制定符合实践要求的详细认证标准和规则,而认证机构也必须严格地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来进行认证活动。

认清了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区别与联系以后,就必须依法制定认证的规范和规则,而认证机构则必须依规范和规则行事,实现认证活动的法制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其他机构均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制定关于认证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规则。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认证规则是针对千差万别的不同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个性远远超过了它的共性。例如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相对于工业产品质量认证而言,起步较晚。目前农产品认证主要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以及农机产品、水产品质量认证。由于农产品生产是生物有机体的再生产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农产品的认证不同于工业产品的质量认证,具有特殊性。目前国际上农产品认证由最终产品的认证转向生产过程、农业生产投入品的认证和最终产品的认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必须掌握农业生产的专业知识、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和特点。比如在发达国家生产企业中推行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就是为生产安全可靠的食品而采取的一种先进的预防性措施,是基于食品安全性的危害以何种方式、在哪种工序中存在以及如何预防。该制度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定为目前最佳的食品安全控制方法。如果不熟悉农业生产的特点、生活过程,从事农产品认证就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为了保证认证规则的科学性和实践性,仅仅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认证规则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本条例规定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以充分发挥具体职能部门在行业管理中而积累起来的专业优势。可见,虽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是当然的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制定机关,但是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也会因为行业管理或职能权限的关系而参与到规范与规则的制定活动中来。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确一点,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制定权是集中在国务院相关具体职能部门的,任何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及其以下的机关都无相应的制定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和认证制度的日臻完善,新的认证领域会因之而日渐涌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未必能够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认证规则来,这时认证机构就可以依法自主地制定认证规则,以便指导和规范新的认证活动。这是尊重实践、相信群众和尊重认证机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但是,这样的规则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即应该将认证机构自主制定的认证规则上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然,随着实践的推移和认识的深刻与成熟,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在认证机构制定的规则的基础之上明确制定了新的认证规则,那么认证机构所制定的规则就随之而作废,认证活动应遵循有权机关制定的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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