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证与认可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证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对从事认证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实验室)和审核人员资质条件与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和认可作为一种合格评定活动,其评审过程是一个依据法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进行的过程,其结果是授予某种机构合格证明。它们二者的差异之处在于:(1)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由认可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经营机构。认证机构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登记后,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的社会组织。认可机构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的机构。为了统一我国的认可制度,国务院决定国家只建立一套认可体系。从2002年4月开始,认监委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了调整,改变了多套认可体系并存的局面。首先,将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原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原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整合为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将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整合为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将原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人员注册部合并成立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注册委员会。其次,国家环保总局的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也移交给上述的相应的委员会。最后,成立了新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作为上述三个委员会的秘书处。该中心是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事业单位,行政和业务上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履行国家认可职责,对全国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实施资格认可;对校准、检测、检验检查机构及实验室实施统一的资格认定。可见,认可机构是公务组织序列的国家组织。(2)认证的对象是法人、组织和个人就其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合格评定;认可的对象是对认证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3)认证的后果是企业获得使用认证标志的权利;认可的后果是认证机构或者实验室取得评审、审核的资格以及从事认证活动人员取得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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