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经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后续跟踪调查要求和对不再符合认证资格要求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予以暂停使用直至撤消认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证机构对于已经认证合格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有后续的监督管理的要求。对于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83号发布)规定,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当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产品及质量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已取得认证证书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认证产品采用的标准或者企业的质量体系已经改变,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对于管理体系,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于2001年8月6日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规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的后续的监督管理要求主要是:(1)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2)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3)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规定中把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作为《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单一认证模式或者与若干其他认证模式的组合,这些模式具体包括:(1)设计鉴定;(2)型式试验;(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6)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目前本条例总体上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要求后续的监督管理,并对不再符合认证资格要求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予以暂停使用直至撤消认证。这可以看成既能认证机构的职权,也是其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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