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主旨

本条是对认证活动及其与认证相关的活动在程序方面的完整客观和真实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历来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具体表现在法律制度方面是传统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以及新兴的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法等实体性法律规范非常丰富,真可以说是汗牛充栋;而程序方面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法规相对薄弱,与强大丰富的实体法形成不太健康的畸形比例关系。而在实践中的表现则是司法暨社会民众对于程序正义的价值认识明显不够,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当事人不够重视在程序上的公平对待而只注重结果的所谓公平。这是我国法治的现实,也是几千年的文化传统。虽然程序正义的价值和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强调和制度支持,但是程序不重要的观念依然深植人心。作为我国社会法治实践之一环的认证活动,是一种专业的社会评价活动,理应因应现代文明和法治进步之成果的召唤,在强调认证结论客观真实的同时也理应要求认证过程和程序的完整客观和真实。

认证活动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为达到认证结论客观真实的效果,其过程和程序也应当是丰富而复杂的。具体到本条而言,法律要求认证机构及其相关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都必须履行保证相应活动程序完整真实和客观的义务。而认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制度先行是必要前提,但依法和相应制度办事则是保证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既然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了具体的认证及其检查、检测的具体行为规范,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相关工作人员就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依程序行事。依照本条的规定,认证及其相关活动不得增加不必要的程序,这样可以保证认证机构及时地作出认证结论,以免委托人延误了可能的发展机遇,也可以减少认证机构向委托人额外索取不应有的费用的可能性。认证及其相关活动也不得减少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所要求的必经程序。保证程序经历的完整,一方面正是实现和保证程序正义之要求,从而体现认证过程的公平合理对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认证机构严格依程序行事而得出正确的结论。认证及其相关活动不得遗漏有关的程序,这是对认证活动正确性的另一要求。如果说认证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减少程序是故意行为的话,则遗漏程序是过失行为。认证机构故意和过失减损程序破坏程序完整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另外,保证程序的完整不能是由认证机构自己信口雌黄说了算的。为了表明认证机构及其相关机构的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确实履行了保证程序完整的义务,认证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的记录,并且按照相应的档案制度归档留存。这样的记录既是档案制度的要求,也方便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有效地查明事情的原委。如果认证机构举不出程序完整的记录的话,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责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增加、减少和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应该责令其加以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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