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主旨

本条是对认证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证机构作为专业的、独立的社会评价机构,其所作出的结论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公信力。但是,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并不是认证制度天然能推导出的一个必然性结论,它有赖于相关制度的保证。认证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这里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和认证收费标准无疑是认证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几大因素。认证基本规范是所有认证活动得以展开的法律依据,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该接受认证基本规范的约束,认证机构只有公开认证基本规范,才使得所有当事人自觉遵守规范、按规范行事有了一个基本的前提。而认证规则则是根据具体的认证领域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的认证实体标准和要求以及程序性规则,随着认证制度的逐步推行和日渐成熟,方方面面的认证规则因为具体涉及领域和问题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认证机构只有及时地公布认证规则,才能引导和启发委托人积极地学习和掌握委托认证时所应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行为守则。同时具体的认证规则也是考量认证机构是否尽到了认证之全部义务的一个客观标准。而收费标准则是一个更加必不可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在实行自愿认证制度的情形下,认证委托人有自由选择适合认证机构的权利,而认证机构的认证条件、资质水平和收费标准显然都是委托人要仔细权衡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认证机构日渐壮大背景下,委托人的选择余地放大,而认证机构的行业竞争加剧,所以收费标准的高低将是委托决定取舍的一个重要指标。公开收费标准,有利于委托人货比三家以选择最优的认证机构,也有利于价格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来监督和查处认证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尤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传递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信息自由畅快的流动和社会信用的塑造和建立。有法谚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社会信用的建立建基于有效信息的透明和开放。作为一种高度仰赖于社会信用支持的社会专业评价活动,认证活动的展开必须依法进行,置身于阳光之下。关于认证活动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以便于公众的一般性监督和利益相关者的个案监督,从而保证认证活动的纯洁和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当然,这一信息披露要求只是法律的一般性最低要求,认证机构在具体的业务活动中表现出更高的信息公开姿态是完全为法律所允许并应值得道德褒奖的。但是,本条所规定的三项内容的公开则是法律明定的认证机构的义务,如果违法这一义务的话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限期改正,否则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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