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的调整对象和地域效力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就成为法律关系。它一般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就本条而言,认证认可条例的调整对象就是各类主体在认证认可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就其主体来说,各类主体在进行认证认可活动中都要遵守该条例,无论该主体是国内的个人或者组织还是国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就其客体来说,认证认可活动是该条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其内容来说,在该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就是其内容。从本条的规定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一切认可认证活动应当遵守该条例,但须注意的是,该法附则规定了该条的适用除外。该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实验室及其人员的认可,不适用该条例。依照本条例经批准的从事认证机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活经营单位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组织;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综合评价的认证机构,经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方可取得认证机构的认可。

法律作为约束人民行为的规范,必然或者具有其指向的对象、约束的时间以及约束的地域范围。例如,那些人应当该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或者在何时失效?法律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生效?这些都是法律的效力范围的问题,分别可以归结为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地域效力。调整对象的主体与法律效力中对人的效力有重合的地方,本法附则中对时间效力作了规定,规定了本条例生效的时间,本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地域效力、即该条例在哪些区域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地域效力范围的。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其主权管辖的一切范围和全部领土,包括领土、领水和领空。本条关于地域效力的规定也不例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要遵守本条例。与地域效力相关的是域外效力的问题。本条例并没有规定域外效力。与地域效力相关的是域外效力的问题。本条例并没有规定域外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规定了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活动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国际法规定的国际礼让的原则的指导下,在一国获得的认证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条约或者协定也可以得到另一国的承认。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认证机构客观独立和公开公正地进行认证活动的重要因素和情形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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