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主旨

本条是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并不得误导社会公众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具有重要的荣誉意义和经济价值,但是,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也必须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使用。不得为达私人之不法目的而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之。根据本条的要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能在认证范围内使用,如果超出认证的范围加以使用,则有虚假宣传以达非法目的之嫌疑,因而为法律所明文禁止。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广告为主要形式的商品宣传活动是经营者开拓市场、促进销售的有力竞争手段。经营者既可以利用这种宣传客观地向购买者传递商品信息,塑造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促进生产和消费;也可利用它进行错误地传递商品信息,欺骗和误导购买者,排挤竞争对手。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广告宣传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诚实经营者和国家利益、现代各国都十分重视利用法律手段规范和约束以广告为主要形式的商品宣传活动,制止欺骗性宣传行为。我国对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立法与其他国家的作法基本相同,也采用综合调整方法,即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外,还在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以及药品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专门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同样是禁止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误导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经通过认证,反过来,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相关的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之所以作如此的具体规定,其原因在于产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不具有有你即有我的关联性,申言之,产品或服务认证与管理体系认证各自是相互独立的。不能认为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就能推导出管理体系也通过认证的结论。产品、服务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整体的认证,产品、服务认证则只是对企业某一产品、服务认证。其二,申请产品、服务认证的企业,其企业质量体系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其三,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并不意味着就直接获得产品、服务认证,后者还须具备必要条件,并根据一定程序获得。一言以蔽之,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各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彼此之间不能互相代替。认证制度的社会经济意义和价值建基于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其社会公信力较之于一般的广告宣传活动要高得多,如果为谋求一己私利而虚假宣传,故意将公众不甚了解的产品认证或服务认证与管理体系认证的独立性和区别性混淆起来,则法律理所当然地应该予以明令禁止并追究违反规定者的相关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并没有对这一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遇到这类违法行为的时候,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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