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或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主旨

本条是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和相关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分两款。第1款规定了认证标志的制作程序性要求,要求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制定之后,必须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的就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一般性认证标志的规定,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2款规定的是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实质性要求。规定认证标志内容与表达方式要有合法性、相异性和禁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合法性指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异性是指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和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近似,这里的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包括强制性认证标志和非强制性认证标志。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没有自行制定权。禁止违背公序良俗指的是认证标志内容与表达方式虽然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但妨碍社会管理和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仍然要禁止。

以上是关于认证标志的程序性要求和实质性要求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对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和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具体的规定: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认证种类标注是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S”代表安全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制作。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或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其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此外,对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也有详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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