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可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可机构作为专业的、独立的社会评价机构,其所出具的认可结论具有相当大的公信力。但是,认可机构的认可结论的客观公正并不是认可制度天然能推导出来的一个必然性的结论,它有赖于相关制度的保证。认可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是为保证认可结论的客观公正性而设定的。因此,认证认可条例在本条中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认可活动必须实同行一视同仁,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申请人,而要做到一视同仁,除了在实体法中具体规定认可要件外,还必须从程序上加以明确的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以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防止密室认可。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是认可制度走向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和保障。而对于认可条件、认可程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又是与申请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因此,认可机构必须对其予以公开,并严格执行,且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

认可条件、认可程序和认可收费标准是认可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几大因素。认可条件是认可活动深入开展的前提条件,申请人是否具备认可条件应当事先予以公开、公布。这样,很多不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自身条件或不予申请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减轻认可机构的工作负担和提高认可机构的工作效率。认可程序的公开、公布,则可以提高认可活动开展的速度,避免当事人由于盲目而走弯路,提高认可工作的效率。同时,认可程序也是检验认可机构是否尽到了客观公正等义务的一个客观标准。而收费标准则是一个更加必不可少的信息披露内容。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传递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信息的自由畅快的流动和社会信用的塑造和建立,社会信用的建立基建于有效信息的透明和开放。作为一种依赖于社会信用支持的社会评价活动,认可活动的展开必须依法进行。关于认可活动的要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以便于公众的一般性监督和利益相关者的个案监督,从而保证认可活动的纯洁和认可结论的客观真实。

当然,这一信息披露要求只是法律的一般性最低要求,认可机构在具体的业务活动中表现出更高的信息公开姿态是完全为法律所允许并应值得首先褒奖的。但是,本条所领土完整的三项内容的公开则是法律明定的义可机构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本条例作了专门的规定。

本条例规定:“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本条例规定:“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