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可机构的质量体系建立与保证其实施的内部审核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可机构的质量体系是认可机构为保证认可工作质量而有计划、有系统地将认可工作的各个环节的职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职责和权限,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一个有机整体。

认可机构的组织管理结构,人员和技术能力、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内部监督机制等是体现其认可质量保证能力的重要内容。它们的优劣直接决定着认可机构所作出的认可活动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由此可见,认可机构具有与其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本条对其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本条所使用的法律用语为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在法学理论上,“应当”即属于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是认可机构的义务与资质条件之一。

此外,为保证其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认可机构还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制度。

认可机构建立内部质量体系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用户和消费者的角度:能确保用户和消费者购买到优质满意的产品。

第二,从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培训机构等角度:能帮助它们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与国际接轨。

第三,从认可机构本身的角度:可避免政府对认可机构的重复检查与评定。提高认可工作的质量,以使其适应入世后的要求。

第四,从政府的角度:能够促进认证市场的质量竞争,引导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稳定和提高业务水平,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竞争能力;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因重复检查与评定而给造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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