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认证机构从事影响认证活动客观公正性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证认可条例第6条规定,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所谓客观,是指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是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据,认证机构以这些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为准绳,结合自己的技术能力,独立地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证明认证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除此之外,认证机构不应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所谓公正,是指认证机构平等地对待委托人,对其委托事项要公正地提供认证服务,不得因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对于不同委托人提出的相同的委托事项,认证机构必须适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不得厚此薄彼,有所偏颇。

认证机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就是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但是,客观公正原则本身是一个很抽象的原则,对于某些行为我们很难确定其是否违反了该原则,从而影响了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因此,本条列举了几种情况,只要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影响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而不管是否真的产生这种影响,就要对认证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1.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例如接受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资助,认证机构接受资助后,可能会违背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的要求,作出对委托人有利或不利的认证结果,损害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认证机构接受的资助可以是金钱,还可以是其他的物质利益。

2.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市场主体从事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目的就是获取经济价值,但要达到此目的,最大程度的获取经济利润,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依靠产品优良的质量、性能和企业良好的信誉占领市场。而通过有关认证的产品无疑能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从而较容易的进入市场,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认证机构如果参加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产品开发、营销活动,自己的经济利益就与此直接挂钩,其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该产品在开方便之门,从而使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企业等流入市场,并误导公众,危害公众安全,同时也损害了认证制度的严肃性。

3.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认证机构就其法律地位来说,是为委托人提供认证服务的中介组织,其按照相应的技术基本规范和技术规则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进行评定、证明,其认证活动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并成为引导公众消费的指南,因此,认证机构虽是由委托人委托进行认证的,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仅仅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认证机构应独立进行认证。如果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就可能影响这种独立性。认证机构不能对自己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如果存在上述行为或情形,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当事人特定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是一种能力罚。认证机构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对其进行查处,不准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认证活动,并对其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进行调整和安排,达到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后,才能重新从事认证活动。但是,责令停业整顿并非使认证机构丧失法律主体地位,在责令整顿期间,认证梦见仍具有从事认证活动的资格,但其从事这种活动的能力受到了限制或暂时剥夺,只有期满后,才能恢复这种行为能力。

2.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根据本条例第12条关于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的规定,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方能办理登记手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目录。因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是认证机构依法设立和存续的前提。如果认证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即认证机构被取消了从事认证活动的资格,认证机构已经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彻底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可见,撤销批准文件是比责令停业整顿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由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案件认定,比如说接受资助数额巨大、出具虚假认证结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值得注意的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这一行政处罚,还必须予以公布,使其具有社会公示性,防止认证机构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后非法从事认证活动。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管是实施责令停业整顿还是撤销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只要认证机构还有违法所得的,都应予以没收。当然,如果没有,则不适用该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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