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按照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关于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拟定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据此,本条第一款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这其中主要涉及到: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全国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等工作;在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需要启动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时,国务院建设、水利、交通、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通信、航空、铁路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抢险救灾工作。同时,也应对本部门下级机关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另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的落实;项目审批等主管部门对部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如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处罚。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离不开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这主要涉及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的现状调查、防治规划编制、险情动态监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订工作;在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尽快查明有关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做好通讯保障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工作。另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的落实;项目审批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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