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主旨

本条关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根据目前地质灾害的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提出未来一段时期内对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部署及保障措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的依据是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的结果,但要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生态保护规划、减灾防灾规划的内容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的主体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8〕47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因此,国土资源部是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组织和协调部门。国土资源部必须会同铁道、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基础调查的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在规划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提出的目标、原则、工作部署和工作内容、经费估算进行论证。只有在专家认为其目标可实现、原则正确、工作内容和部署可行、经费合理时,才能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省、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地方规划的批准程序类同全国规划,即先组织专家论证,然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另外,地方规划编制的依据是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因此,必须做好同级规划的衔接和上下级规划的衔接,要做到不同级别的规划解决问题的重点不同。

由于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地质环境状况的不断变化,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也需要适时修改,为了确保规划修改的严肃性,本条明确规定修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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