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预报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质灾害预报制度,是指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针对不同地质灾害实行事先预报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有利于防患于未然,早准备早应对,针对不同的灾害危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定的地质环境是地质灾害形成的控制因素,降水与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因素。因此,预报地质灾害必须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状态综合考虑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判断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的时段。

发生地点,是指地质灾害危险体所处的具体地理位置。地质灾害发生地点预报,主要是通过现场调查或者勘查查明其形成的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准确地圈定出地质灾害体的具体位置。

成灾范围,是指可能形成灾害的范围。一般来讲,只要地质灾害体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或者潜在危害的地区,都可划入成灾范围。有些地方没有人类居住或者活动,也没有财产受到威胁,就不必划入成灾范围。

影响程度,是指地质灾害对成灾范围内的破坏程度。

地质灾害预报要重点放在短期预报(几个月内)和临灾预报(几天内)上。在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应当依据气象趋势预测,对地质灾害作出短期预报;而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属临灾预报。

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乱,在总结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现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经验的基础上,本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地质灾害预报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当前要集中力量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这项具有开创性、防灾效果显著的重要工作全面推广。据初步统计,2003年中央电视台发布56次,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发布109次,全国省级发布500多次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全国各地成功避让地质灾害697起,避免29514人的伤亡,减少经济财产损失超过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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