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预报预警最基本的手段。对于自然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监测,其所需的经费应当根据总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工作则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进行;对于由建设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单位则为建设单位。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完成了555个地质灾害严重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并设置了48611个群众监测点。这些监测点主要部署在成灾可能波及的范围,其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危险性大、稳定性差、成灾概率高、灾情严重和对集镇、村庄、工矿及重要居民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

重要城市(城镇)和重点工程建设区一般应当建立以专业监测为重点的骨干网络,如上海、天津、北京已建立起开放动态的三维地面沉降监测网络,西安市已建立地裂缝监测网络,三峡库区近期也已建立起崩塌、滑坡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根据我国地质灾害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阶段我国地质灾害防灾预警体系是政府领导下的以群测群防为基础、群专紧密结合的防灾预警体系。今后,要逐步建立起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四级集数据采集、传输、预报、发布于一体的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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