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大损失,后果非常严重。为了进一步有效的加强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本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从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四个环节确立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为了保证这些管理措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监督,并使其及时得到查处。这就不仅需要有关政府部门严格执法,也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赋予单位和公民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行使检举和控告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可能和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也能作到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检举和控告权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对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的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受理检举和控告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尊重和保护单位、个人的检举权、控告权及其相关权利,要为单位和个人的检举和控告提供便利的方式和条件,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奖励是指对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给予奖赏和鼓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前者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后者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奖励,对于已作出贡献的人是一种价值上的肯定,对于他人则是一种激励和鞭策,目的是在全社会树立起一种榜样,引导人们的行为,调动全体公民的积极性和热情,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奖励的范围,是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主体是人民政府;被奖励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科学研究机构及其研究人员,也包括建设单位、检举和控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等。奖励的条件是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显著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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