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称的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包括监测井(孔、泉点)、各类监测仪表、测量标志、观测建筑物等。

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属于公共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行为,都会影响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因此,法律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对其侵占、损坏和破坏。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至于实践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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