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经过评估,认为建设工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二、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制度即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就是指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时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进行主体工程验收时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

三、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依据是经正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验收应当采取效果检验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能用数据、指标说明工程质量的,应当严格按照效果检验的测试结果验收;不能用数据、指标说明工程质量的,要聘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多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验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没有按照要求组织验收,或者虽组织验收但测试结果不符合治理设计方案的,主体工程即使通过验收也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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