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和批准权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指经一定程序事先制定的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行动方案。所谓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等。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措施。由于上述地质灾害形成、发生的时间短、破坏性大,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对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特别是减少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的地质灾害预案。这充分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国家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编制,由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级、市级、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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