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主旨

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释义和理解

所谓“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是指国?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2078.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野葱姓ㄖ粕枇⒌闹毕绞小⑹小⒄颉3鞘惺前ㄊ泻驼虻耐暾姆筛拍睿夜慕ㄖ普虬ㄏ厝嗣裾诘氐恼蚝推渌匾韵碌慕ㄖ普颍拷隙啵婺:头⒄顾揭膊灰恢拢际舫鞘械姆冻牒吞逑怠?/p>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在城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管理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适用范围,是指条例的效力。即条例适用于什么人,适用于哪些地方,在干什么时间内发生效力。理解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极为重要。

一、对人的效图形。凡是我国城市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进入我国城市范围的外国人也应遵守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是指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是指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对一定地域及空间的效力。在我国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这也包括临时进入城市范围过境运行的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

三、时间效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生效时起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止前发生效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即开始生效,以后发生在城市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一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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