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

等指导和支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参与戒毒工作有关单位、部门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禁毒委员会的职责

第一,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情况。

《禁毒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依照《禁毒法》的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是国务院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为我国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我国的国家禁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1990年11月,是根据我国政府代表团出席联合国第十七次禁毒特别会议时签署的禁毒《全球行动纲领》中关于“应考虑建立国家委员会或其他特设机构,以期动员民众支持和社区参与,合作实施《全球行动纲领》所设想的各项活动”的要求建立的。

同时,从优化行政资源的角度出发,从我国禁毒工作实际出发,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毒情形势和禁毒任务不完全一致,《禁毒法》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要层层设立禁毒委员会,而是要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没有设立禁毒委员会的地方,相关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应当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承担。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省级禁毒委员会,绝大多数地(市、区)、县(市、区)也设有相应的禁毒委员会。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一般包括党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药监、财政、发展改革、军队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

等单位。

第二,吸毒监测、调查工作。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总结世界上多个国家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作为减少毒品需求的三大支柱之一。

美国等西方国家将药物滥用监测作为预测本国吸毒发展趋势、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重要途径。

一个国家没有药物滥用监测,就没有或者不能形成科学、系统的禁毒政策。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主管部门是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执行机构是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每年公布一次全国药物滥用监测结果。

考虑到各地的药物滥用种类、滥用人群和发展趋势各不相同,为便于调查各地的实际毒情,也为便于群众知晓本地的毒情,督促政府采取适当的禁毒措施,条例对吸毒监测、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由禁毒委员会组织公安、卫生、药监等成员单位实施。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

本条第二款依照《禁毒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戒毒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一,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

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是戒毒工作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影响到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严格规范。条例规定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检测,一方面为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作出授权,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对公安机关规范检测工作提出要求,检测工作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合法的程序及合法的手段。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2009年9月27日发布《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吸毒检测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第二,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

对吸毒人员的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吸毒人员自然状况、吸毒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戒毒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

为了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准确掌握全国吸毒人员的现实状况,规范对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2009年5月13日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发布了《吸毒人员登记办法》。根据登记办法,公安机关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动态管控”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的简称,是公安机关根据吸毒人员登记情况、现实表现和活动规律,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的一项业务工作。

公安部正在制定有关规范,将按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吸毒人员处置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

依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由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将分别对公安机关履行上述职责的条件、程序等进行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第四,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

《禁毒法》施行前,强制戒毒场所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负责管理的强制戒毒场所;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劳教戒毒场所。依照《禁毒法》规定,上述两类强制戒毒场所被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条例依照《禁毒法》的精神,在整合公安、司法两家戒毒资源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贯彻了由两家分别管理的原则。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730多家,其中公安 430家,司法300多家;全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人员达28.2万余名,其中,有14.2万余名吸毒成瘾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戒毒,有13.9万人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戒毒。

《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禁毒法》施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依托各自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据当地戒毒工作的需要,建立了一批戒毒康复场所。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建成戒毒康复场所96个,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3.2万余名,其中,全国公安系统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7295人,目前在所康复 2473人,司法系统累计安置25670人,目前在所康复2896人。

根据上述情况,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

第五,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依照《禁毒法》的精神,条例明确了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其中公安机关的任务主要有: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检测;对人员信息的档案管理;对人员实施动态管控;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有严重违反协议、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及时作出相应戒毒措施决定等。

(三)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一,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

条例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管理,同样是对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的反映,也贯彻了公安、司法两家分别管理的原则。

第二,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方面,为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反对歧视,更好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

(四)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照《禁毒法》的上述规定,条例对卫生行政部门在戒毒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即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环节均涉及戒毒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因此,设置戒毒医疗机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制定规划,使得戒毒医疗机构既能满足当地戒毒工作的需要,又不会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2010年1月,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依照《禁毒法》,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戒毒医疗服务工作。

(五)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的职责

戒毒工作是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多部门和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单靠公安机关一家的执法或者卫生部门的治疗都只能解决禁吸戒毒问题的某一个方面,必须是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专业的戒毒治疗服务和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帮扶,才能收到实效。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环节,建立完善以安置就业为核心的工作体系,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与社会顺利融合的关键。因此,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组织的牵头负责下,依照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以解决戒毒人员的就业安置、落实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为目标,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使他们有病可医、有学可上、有业可就,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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