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工作领导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这为落实社区戒毒措施提供了组织保障。为保障工作措施落实,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有关领导任组长,并吸收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成员。

依据本条规定,并非要求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都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而是要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我国地域广阔,毒品形势复杂,各地区之间差异很大。毒品问题比较突出、吸毒人员多、戒毒任务重的地方,为保证戒毒工作顺利开展,应当成立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禁毒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开展社区戒毒工作。需要明确的是,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领导机构的建设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因为民政部门承担指导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任务的通知》,民政部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禁毒特别是戒毒政策的落实,配合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和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当前我国社区正在向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方向发展,将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加强基层政权中社区戒毒工作领导机构的建设,势必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戒毒工作社会化,提高戒毒工作的实效。

本条规定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既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聘用的戒毒社会工作者担任。

社会工作者在戒毒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专业角色。作为已有上百年历史的国际通行的专业和职业,社会工作针对戒毒发展出了一套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会工作者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戒毒专业工作团队中的重要成员。社会工作者注重从个人与社会环境、资源的关系人手,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会工作等方法,通过提供预防性、治疗性、发展性的服务,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提供社会资源,协助服务对象戒除毒瘾。以美国为例,据统计,2006年全美国共有5万余名社会工作者在戒毒领域开展活动,工作机构包括戒毒医疗机构、强制性隔离戒毒机构、戒毒康复机构、社区康复服务中心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社会工作者开始在上海、云南等地的社区和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实践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目前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正在根据中央的要求,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措施。

近年来,上海、浙江、甘肃等地开展社区戒毒工作起步较早,在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机构、组建社会戒毒工作队伍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验。上海市政府从2004年开始,通过花钱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招聘专业戒毒社工,向戒毒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禁毒法》施行后,上海市政府从退居二线的政法系统人员中选聘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浙江省政府规定,实有吸毒成瘾人员 100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纳入综治中心统一管理,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实有吸毒成瘾人员500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实有吸毒成瘾人员不足100人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工作由综治中心负责。甘肃省的禁毒专职干部是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而统一招聘的人员,并按照吸毒人员数量以1:20至1:30的比例配备禁毒专职干部,即每名禁毒专职干部负责约20--30名吸毒人员的社区帮教工作,对于面积较大且吸毒人员多的社区则增加一名禁毒专干。此外,甘肃省要求,凡有吸毒人员的社区至少配备一名禁毒专干负责日常工作。

本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本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责任分工,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戒毒知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工作的责任部门,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和针对每一名社区戒毒人员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