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戒毒协议或者复吸毒品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都是《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定情形。根据本条例规定,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结合各自的本职工作职责,各自有重点地围绕社区戒毒人员开展工作。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社区戒毒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报告,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需要明确的是,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也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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