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戒毒有关工作以及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戒毒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联合国第二十届禁毒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指出:“毒品对生命和社区肆虐,破坏可持续的人的发展并导致犯罪。毒品影响着所有国家的各个社会阶层;药物滥用(吸毒)尤其影响着年轻人这一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的自由和发展。毒品问题是对全人类的健康和福利、国家的独立、民主、国家的稳定、所有社会的结构和千百万人及其家庭的尊严和希望的最大威胁。”作为禁毒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戒毒工作同样关系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与每一个社会阶层、每一个单位和团体、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尤其在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更需要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参与,以保证戒毒工作更具专业性、更有针对性。

(二)国家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戒毒工作的一种手段,对激发更多的单位、个人参与戒毒工作,为吸毒人员提供关爱、帮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组织、个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奖励包括表彰和奖励,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1)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如授予称号、通报表扬、嘉奖、记功等。(2)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如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3)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如对受奖人予以晋级或晋升。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表彰、奖励方面的立法,将对实施表彰、奖励的主体、程序等作出规范。条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方面是与将来的立法相衔接,另一方面也是对有关政府、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制度化的一种要求。近年来,国家禁毒办联合中宣部、公安部、中国禁毒基金会已组织开展了多次“十大民间禁毒人士”评选表彰活动,大大激发了社会各界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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