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戒毒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戒毒条例》在《禁毒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就戒毒工作经费的保障问题作了规定。

,毒品问题的发展蔓延,不仅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消耗社会财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诱发违法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将直接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戒毒工作作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戒毒工作涉及宣传教育、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环节的戒毒工作经费。没有经费的保障,尽管有科学的戒毒工作体系,也难以实现预期的戒毒社会效果。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是《戒毒条例》能够最终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因素。

从目前戒毒经费保障实际情况来看,经费投入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由于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之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对禁毒工作投入十分有限,这影响了戒毒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将戒毒基础建设经费、戒毒装备经费、毒品预防教育经费、戒毒工作经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费和戒毒医疗费等各项戒毒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戒毒经费的投入。同时,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主动地提出有关戒毒工作规划和经费保障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财政预算。还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戒毒经费管理,提高戒毒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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