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责任主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为保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队伍和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本条在总结以往社会帮教戒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乡、镇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城市街道办事处,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街道设立的作为其派出机关的机构。

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来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主要考虑社区戒毒是一项综合性的戒毒措施,是包括戒毒治疗、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正常生活的完整过程,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就很难协调和调动各部门的力量。城市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作为社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社区内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治安等行政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可以调动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同时,他们对社区及其成员的熟悉程度也较高,承担社区戒毒的管理工作比较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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