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人员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和社区戒毒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社区戒毒是带有约束性的行政措施。虽然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但具体的执行离不开吸毒成瘾人员的自觉配合。因此,《戒毒条例》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自行到执行地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考虑到吸毒人员的流动性大,很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都是非本地户籍,《戒毒条例》规定了社区戒毒人员的报到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原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查获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强制

隔离戒毒的决定,将其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对因疾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的,应当向原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禁毒法》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反映,很多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不在规定期限内到执行地报到。公安部建立的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有效解决了对吸毒成瘾人员在戒毒过程中的实时监督问题。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民警对发现的每一名吸毒人员都要按照“谁发现、谁登录”的原则,及时将其基本信息和依法采取的措施、戒毒过程中定期检查的结果等戒毒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而拒不到执行地报到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一旦再次将其查获,登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中便可查到其相关动态信息。

《禁毒法》将社区戒毒的期限规定为三年,既是基于科学戒毒的基本规律,也是基于我国长期以来戒毒工作的经验而规定的。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科学戒毒规律,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三个阶段,即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融人社会。生理脱毒主要是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度过急性戒断反应期,通常需要1至3周。身心康复阶段主要采取心理疏导、正面教育、社会帮助、体育锻炼、改善营养等措施以解除或者消除戒毒者的稽延性症状和心瘾,矫正个体的不良心理、行为态度,完成心理上的康复。融人社会阶段是对戒毒人员开展监督、扶持、帮助和教育的过程,使他们重新适应并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这三个阶段至少需要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中国很多受毒品侵害较早的地方在多年的戒毒工作中,也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推广内蒙古包头市等地成功的戒毒工作经验,在全国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区领导和工作人员、戒毒人员所在单位代表、公安派出所民警、戒毒人员的家属)组成“四帮一”或者“五帮一”的工作小组,对戒毒人员开展帮教。这种基于我国具体国情的禁吸戒毒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中,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各地普遍将“戒毒后三年之内没有复吸毒品”作为评估戒毒人员是否戒除毒瘾的标准。《戒毒条例》将社区戒毒的期限规定为三年符合我国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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