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及程序方面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证件,这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程序的必然要求。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程序的一个首要要求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否则,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或者不予配合。这一程序性的规定具有以下三方面意义:(一)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行政诉讼法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明确把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做了规定,即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这样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才有保障;(二)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他们的合法权益是通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程序来实现的,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通过佩戴公务标志或者出示证件项行政相对人告知身份,使相对人能够辨认真假,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出发后,及时告知其寻求救济的途径等:(三)确保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廉洁性,提高工作效率。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化、法制化,使得行政相对人可以及时了解行政执法工作,便于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廉洁性,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医疗机构具有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这是行政法上的相对人协助义务。所谓相对人协助义务,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主动予以配合、协助的义务。作为调查对象的相对人,有接受、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接受调查的义务、如实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拒绝配合调查将承担不利后果等。行政机关调查权的有效行使,离不开行政相对人协助义务的配合。尽管行政机关掌握着国家优势资源,可以调动、指挥众多的调查力量,但是仍然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取得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相对人协助义务的配合有助于减少行政调查的信息获取成本,有助于帮助行政机关迅速、有效、低成本地搜集信息,从而提高行政的效率。就本办法而言,当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其所要求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协助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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