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内容如下: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⒍⒊瞪怼⒌缙低场⒆远渌倨魑藜俺瞪砬褰辔ぁ⑼科帷⒙痔?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0/251498.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海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篷布、座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主旨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业务范围。

释义和理解

允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的业务范围是与取得的经营许可类别相对应的。这样做可以与行政许可分类相一致,保证行政许可的有效落实,而且可以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衔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由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许可条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竣工检验设备上,因此,《规定》规定,一类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则不能从事这项工作。在功能上,一类维修企业包容了二类维修企业,但在具体维修车型上,一、二类没有直接的包容关系r我们不能认为对某一具体车型一类维修企业维修能力就比二类维修企业维修能力强,也不能认为二类维修企业就比一类维修企业技术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还规定,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核准的专项工作。其中专项的具体分类引用了国家标准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专项维修中也有总成修理,如,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等的维修。一、二类维修企业可以从事与其许可车型相适应的三类专项修理作业。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之间没有相互的包容关 系,其规模不一定比一、二类维修企业规模小,其技术水平也不一定比一、二类维修企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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