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除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一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根据村民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公布选举日期。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十进行选民登记,审查村民选举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好投票表决方法。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的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办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本次法律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农村因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日益增多等原因,召开村民会议的组织实施难度很大,而采用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虽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程序复杂、人员不熟悉、难以反映和代表全村选民意志等不足。为了弥补这两种推选方式的不足,增加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中一般是由村党组织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经推选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按照本法的规定,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之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

在选举实践中,村民选举委员会采用可能出缺。例如,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一旦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则应实行回避,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有权辞去职务。此外,还可能出现其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上述三种情形都可能导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为了保证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够正常顺利地开展工作,有必要及时增补孔雀职位。增补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原推选结果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坚持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应当把有威望、有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的人推选出来。二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结构应合理,要有一定代表性。既要有本村党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代表,也要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还要有老党员和老干部。三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自身公正,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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