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主旨

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后,原有的村民委员会不再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这期间,村民委员会应及时进行工作移交,以保证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能够及时行使职能、正常开展工作。

工作移交应视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继续,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大部分情况下,村民委员会都能够正常完成工作移交。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工作移交过程中发生的破坏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或者违法处理债权债务的,应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