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小组的权力机构,是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召开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村民小组会议的民主性和所作决定的可执行性。村民小组会议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对村民小组会议作出进一步规范。

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组长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小组长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对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一是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二是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三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是执行村民小组会?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龆ǎ炖肀敬迕裥∽橄喙厥孪睢4迕裥∽樽槌ぴ诖迕褡灾斡胂绱逯卫碇蟹⒒恿酥匾饔茫┐甯母锕讨校行┑胤狡媸敌谐反宀⒆楹途醮迕裥∽槌ぃ庑┐砦笞龇ㄓτ璺乐购途勒?/p>

一般说来,村民小组会议主要是讨论决定涉及本小组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对于这些事项,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这里的“有关法律”,既可能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可能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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