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与补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之后,应按照竞选承诺积极开展工作,聚精会神搞自治,一心一意谋发展,尽职尽责,努力为村民服务。但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难免可能会出现空缺,例如由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亡故或外迁等等。职务出缺,既可能是部分职务出缺也可能是全体职务出缺,现实中主要是个别职务出缺。为了不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可以及时进行补选以补足缺额。对于是否应当进行补选,各地可以根据村民自治的实践需要进行安排。一般来说,当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或不足原定名额的一半时,应当进行补选。补选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在法律草案的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补选是个别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简化出缺补选的程序。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规定,补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的具体程序则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投票和计票都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补选的主体除了可以是村民会议外还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这是根据农村村民自治实践需要进行的制度安排。但在实践中,要注意防止只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的片面做法,有条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尽量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

由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务出缺前已经任职一段时间,因此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其任职时间会少于三年,甚至可能很短。但无论任职多久,都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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