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主旨

本条是关于选民名单公布和选民名单异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选民名单的公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的合法公布主体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只有这一机构才有权正式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的公布程序有着严格的时限要求,即必须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的公布形式主要是张榜公布,也可以辅以其他方式。公布选民名单具有重要意义。本村谁有资格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谁没有资格,通过选民名单可以得到公开确认。

本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一是为了使村民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二是对于有意想要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村民来说,有时间向村民介绍自己;三是便于处理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四是有利于接受村民监督,对于错漏之处可以及时改正。

二、选民名单异议的申诉

选民名单直接关系到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意义重大,因此,既不能出现差错、张冠李戴,也不能有所遗漏,而必须准确无误,以保障有选举权的村民权利不受侵犯。如果选民名单把本来享有选举权的村民遗漏,就会使有选举资格的村民丧失选举权,如果把没有选举资格(如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等)的人列入名单,就会使他们获得选举资格。因此,凡是对于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都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解释并作出处理,这是对村民选举权利的重要保障。

提出选民名单异议的主体,既可以是选民名单涉及的村民本人,也可以是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其他任何村民,只要其认为选民名单可能存在错误或有其他异议,都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提起选民名单异议的申诉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起,由后者进行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收到申诉之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免耽误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以便接受村民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在选举名单中增补有选举资格的村民或剔除无选举资格的村民,以确保选举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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