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组成与召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依照法律规定,在村民自治中,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都应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培养村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村民当家做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这一规定的要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应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能参加。二是参加村民会议的必须是本村村民。三是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则和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因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村民的一员,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但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他们也不享有表决权。

二、村民会议的形式

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另一种是由每户派户代表参加的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之所以规定这种形式的村民会议,主要考虑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仍然是家庭承包经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农村的家庭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每个家庭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以户为单位派代表,一般能够把本村内村民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出来。当然,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个体意识逐步增强,在通常情况下,村民会议应坚持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形式。只有在居住分散或外出人员较多,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地方,才可以采取户派代表的形式。一些重大的村务活动,如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等,都不能采取户派代表的村民会议的形式。

三、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义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在下列情况下召开:(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3)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8)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商推荐一人或几人主持会场。主持人应当贯彻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不能擅作主张,随意改变会议的议程等。对于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持人应当及时和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换意见,集体讨论解决。

四、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由于村民会议的召开有着严格的人数要求,并且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与村民利益关系甚大,为了保证村民会议顺利召开,本法规定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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