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筑节能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即建筑节能投资带来节能降耗?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凭幼∪?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727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环境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带来更多的外部效益。但建筑节能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市场投资主体缺乏主动投资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应通过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实施税收优惠等经济政策手段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一、资金支持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的职责,且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重点。

我国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已有20多年的时间,可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缓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缺乏,目前我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外经验,建立建筑节能基金或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中列支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这对于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保障民用建筑节能持续、顺利地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应合理安排其用途,主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是推进建筑节能断发展的前提和支撑条件。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及其适用性、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与否关系到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成效,而这些工作属于基础性技术工作,不能直接获取经济效益,因此需要国家委托相关的科研部门完成,同时予以资金的支持;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是降低目前我国大量的既有建筑高耗能的必要途径,但由于既有建筑特别是居住建筑产权类型复杂分散,无法明确改造主体,同时改造资金需求量大且筹集比较困难,因此需要财政资金的适当投入才可推动该项工作,尤其是对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政府应作为出资的主要主体。

可再生能源应用是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和扩大能源供给的重要途径,在中远期将成为能源供给的重要来源。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国家重点鼓励的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方向,对于真正减少建筑物对常规能源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该类建筑的应用案例较少,缺乏大规模推广的经验,因此需要政府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二、金融支持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政府负有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的责任。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全面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资金需求量是很大的,因此应考虑多渠道筹措建筑节能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支出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示范工程等节能项目外,还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财政的资金是有限的,只有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项目,扩大融资渠道,才能真正解决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需求。

政府可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提供优惠贷款,拓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融资渠道。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轻一部分财政负担,因为政府只需承担相应的贷款贴息资金,就可以引导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建筑节能工作,与直接将财政资金投入建筑节能的做法相比,可以起到以小搏大的效果;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可以激发市场投资者参与建筑节能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建筑节能领域。

金融机构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应具有针对性,贷款优惠政策应针对国家鼓励但资金难于筹措的节能项目,例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这些领域是国家亟须推进,但仅依?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80143.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坎普度牒褪谐∽陨碜饔檬呛苣咽迪值模绻竦媒鹑诨沟闹С郑蚩梢越饩鋈谧誓训奈侍猓罅ν平喙毓ぷ鞯慕埂<扔薪ㄖ谀芨脑煜钅恐饕干桃到ㄖ慕谀芨脑臁⒖稍偕茉吹挠τ茫裼媒ㄖ谀苁痉豆こ淘蛴κ堑玫浇ㄉ柚鞴懿棵派笈范ǖ氖痉断钅俊?/p>

三、税收支持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项目实施税收优惠。

建筑节能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市场投资主体缺乏主动投资的积极性,尤其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建筑节能意识还比较淡薄,为鼓励全社会共同节能的积极性,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有效的。很多国家在开展建筑节能过程中,一直运用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激励相关利益主体,确保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进行。而我国目前建筑节能领域的财政激励政策严重缺失,仅依靠颁布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部门规章的行政手段来推动建筑节能,效果不十分明显,阻碍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于,可以减少投资建筑节能的增量成本、缩短投资回收期,从而激励市场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而无须直接的财政支出,操作简便。

实施税收优惠的相关项目主要包括建造或购买更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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